禹某等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
案由: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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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刑终字第3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春明 单位: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采取双重限制加重措施,即在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期未超过该种自由刑的法定最高期限时,受总和刑期的限制;在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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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刑初字第16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刑终字第37号裁定书。
2.案由:禹某等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在宽、程灿坤、刘学博,代理检察员刘淑琴。
被告人:禹某,男,63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1993年4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滨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禹某1,男,25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1993年6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韩玉钧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宗华南开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36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代总经理。1993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虹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40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治保会主任。1993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建人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38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泉汾热轧带钢厂厂长。1993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盈天津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35岁,汉族,河北省文安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万全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春华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7岁,汉族,天津市静海县人,捕前系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尧舜集团公司驻广州市珠海区邱港联营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常万祥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女,38岁,汉族,天津市人,捕前系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秘书长。1993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培之天津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力军;审判员:刘广某、李昌。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瀛洲;审判员:鹿津生;代理审判员:王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时间:1993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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