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强奸案 刑事管辖权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外合作经营天津大韩酒楼有限公司

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刑终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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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刑初字第204号。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刑终字第72号。
2.案由:赵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张谊山。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38岁,韩国国籍,釜山市人,原系中外合作经营天津大韩酒楼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盈、许玉璞,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昌;审判员:刘德安王祥。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成;代理审判员:李伟张立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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