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强奸案 零口供定罪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终字第1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红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在我国,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根深蒂固,口供一度被视为定案不可或缺的证据,没有口供的案件,基本上很难定罪量刑,因此自古以来生成了“无供不录案”的口供适用规则。本案是一起强奸案件,行为人自始至终未作有罪供述,且公安机关又无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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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7)霞刑初字第16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终字第191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志勇。
被告人(上诉人):彭某,男,1969年8月2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陈言华朱春粦。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武;审判员:甘飞;代理审判员:谢瑞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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