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在房屋分证登记中收取土地出让金行为违法案 土地出让金;法定义务;土地转让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国

吕本文

邓晓董

法官解说
(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房屋与土地的密不可分,从客观上要求房、地一体流转,房屋买受人同时也是土地使用权的继有人,应承担土地使用费用即缴纳土地出让金。另外从制度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1995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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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
行政登记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李某,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2,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欣、审判员徐玉刚、代理审判员李振东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建国、代理审判员吕本文、代理审判员邓晓董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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