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大连网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侵权判定、赔偿数额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谷东芳 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中凯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1.原告中凯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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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四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省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利明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网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星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隆盛巷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审判员:逄春盛;代理审判员:谷东芳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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