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外贸工艺品公司诉泸县东方编织厂榻榻米草席织机产权纠纷案
案由:
知识产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泸县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泸县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东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泸经初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友富 单位:
本案是一起对外补偿贸易完毕后,国内贸易商与生产厂家就进口机械设备产权归属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第三人四川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贸易商,被告泸县东方编织厂是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在对日本国神户市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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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泸经初字第47号。
2.案由:榻榻米草席织机产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外贸工艺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科长。
被告:四川省泸县东方编织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卢某,四川省泸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汪某,四川省泸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余某,该公司业务员。
诉讼代理人:董绪公四川省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友富;审判员:代秀月严绍兴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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