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被控贪污、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辩护、证据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巡逻警察大队

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

广西同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广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刑终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艳 单位:
1.对陆某等人取得4.5万元是否是贪污的行为,关键的问题是陆某等人是否具有取得该款的权利。
从查明的事实看,并不能排除陆某等人具有得到该款的权利。因为陆某等人能够取得该款,是依据其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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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9)城刑初字第10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刑终字第181号。
2.案由:陆某贪污、挪用公款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52岁,汉族,原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
一审辩护人:高英豪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陈小强广西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审辩护人:许慧博广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本灵;审判员:王文芳黄朝晖。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幼丽;代理审判员:侯粟宇覃健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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