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 外地劳动者工伤福利待遇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0)松民初字第7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正洪 单位:
此案的判决,其价值意义在于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了较充分的发挥。
目前,在上海关于外地劳动力和上海市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适用的是双重标准,外地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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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0)松民初字第747号。
2.案由:工伤福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27岁,汉族,四川省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金南强上海市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胡银良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正洪;审判员:傅月琴;代理审判员:施小萍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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