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抗税案
案由:
非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宁蒗县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宁蒗县粮食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1995)武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属国务院、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等文件规定开始征收农业特产税以来,在云南省境内发生的首例抗税案。
在本案审理中,马某是否构成抗税罪成了争论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不是纳税义务人,不构成抗税罪。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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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1995)武刑初字第4号。
2.案由:马某抗税及附带民事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加富。
被告人:马某,男,33岁,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无业。因本案于1994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文华云南省宁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云南省宁蒗县粮食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思瑜;审判员:顾勤文闻培兴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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