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辽阳市试剂总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案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宏伟区化学试剂厂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终字第5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易夫 单位:
本案的审理主要应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纠纷性质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争议的17万元是技术转让费而将此案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是不正确的。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构成,必须是转让方将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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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辽经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终字第539号。
2.案由: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43岁,原系辽阳市宏伟区化学试剂厂(现名辽阳市试剂总厂)厂长。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办事处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辽阳市试剂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孟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夏某,该厂厂办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峰;代理审判员:孙宝冀年铁鹏。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审判员:刘铁男;代理审判员:张秀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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