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等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提单流转的合法性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四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一君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较多,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看法,导致一、二审判决结论截然相反。包括无单放货纠纷的诉讼时效、提单持有人“追认”或“弃权/禁止翻供”(estoppel)、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及许可证制度对提单物权效力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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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第00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四终字第10号。
2.案由: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GANG AO INTERNATIONAL〈HOLDINGS〉CO.LTD),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48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洪积北京市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威北京市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韩进海运株式会社(HANJIN SHIPPING 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5—11号韩进海运大厦(Hanjin Shipping Bldg,25—11 Yoi-do—Dong,Yongdeungpo—Gu,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赵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T油轮私人有限公司(T—TANKERS PRIVATE LTD),住所地新加坡河道上环路20号#04—4B(20 Upper Circular Road#04—4B The Riverwalk,Singapore 058416)。
法定代表人:Sven Thom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M.T.M船务管理私人有限公司(M.T.M SHIP MANAGE-MENTPRIVATE LTD.),住所地新加坡世界贸易中心海运广场1号#12—03(1 Maritime Square#12—03 World Trade Center Singapore 099253)。
法定代表人:Robert W.Gunning,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审判员:倪学伟谭庆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梅;代理审判员:王一君梁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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