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247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刑终字第49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贾树森、代理检察员吴永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4岁,汉族,北京市人,中学学生,于2002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刘某,无业,系上诉人刘××之父
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朱某,无业,系上诉人刘××之母
一、二审辩护人:孟晋,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男,14岁,汉族,北京市人,中学学生,于2002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熊某,公司职员,系上诉人宋××之母
一、二审辩护人:马庆伟,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7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于2002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徐某,公司职员,系上诉人张×之母
一、二审辩护人:肖彦,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兰红坤,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卫阳;审判员郝从宇;代理审判员赖琪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德云;代理审判员孙伟、李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刘××、宋××及张×(另案处理),因对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不满,遂伙同被告人张×多次预谋在该中心放火报复。2002年6月15日23时许,宋××、张×用刘××提供的5元人民币,在加油站购买汽油1.8升后,与刘××、张×到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附近的北京晓蕾文化交流中心伺机作案。宋××、张×于2002年6月16日2时许,携带汽油、打火机等到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张×将汽油泼洒在该中心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楼梯入口处,宋××将汽油引燃,造成该中心被烧毁,致使正在该中心内的王某(男,时年20岁)、许某(男,时年18岁)、张某(女,时年23岁)等25人被烧死,刘某1、唐某、史某等12人被烧伤(经鉴定刘某1等6人为重伤;唐某为轻伤;史某、张某1为轻微伤),直接财产损失达26万余元。宋××、张×二人逃离作案现场后与刘××、张×在张×的住处,为逃避法律制裁,订立攻守同盟。被告人刘××、宋××、张×后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宋××、张×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应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辩称,其未参与放火,也未指使同案人放火。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没有命令同案被告人实施放火行为,在实施犯罪中作用较小,刘××犯罪时未成年,请求法院对刘××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予以供认。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宋××是在被教唆和胁迫下才实施的犯罪,宋××是胁从犯,考虑其犯罪时未成年,请求法院对宋××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辩称其未参与预谋和实施放火犯罪。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未参与预谋、也未放火,建议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张×正确定罪量刑。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宋××及张×(男,13岁,因放火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因对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蓝极速网吧”)不满,刘××提议放火烧“蓝极速网吧”,三人为此预谋用汽油对“蓝极速网吧”进行放火报复。2002年6月15日,刘××、宋××、张×与被告人张×在张×的住处再次预谋用汽油烧“蓝极速网吧”,张×提出:“先去晓蕾网吧玩,等两三点钟再去烧。”当日23时许,刘××、宋××、张×、张×去北京市晓蕾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晓蕾网吧”)途中,宋××、张×用刘××提供的5元人民币和二人在张×住处拿的雪碧饮料瓶,到附近的加油站购买汽油1.8升,后四人一起到“蓝极速网吧”旁边的“晓蕾网吧”伺机作案。2002年6月16日2时许,宋××、张×经刘××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到“蓝极速网吧”楼下,张×将汽油泼洒在“蓝极速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楼梯入口处,宋××将汽油引燃,造成火灾,致使正在“蓝极速网吧”里上网及工作的王某(男,时年20岁)、许某(男,时年18岁)、张某(女,时年23岁)等25人被烧死;致使刘某1、唐某、史某等12人被烧伤,其中刘某1等6人为重伤;并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宋××、张×二人逃离作案现场后与刘××、张×在张×的住处,四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曹×、才某、曾某、曾某1、任某、朱某1、马某、刘某1、汤某、孙某、韩某、唐某、王某1、李某、刘某2、史某、张某1、张某2、骆某、周某、向某、童某、刘某3、王某2、智某、鹿某、孙某1、吕某、张××、郑某、李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火灾原因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火灾损失核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刘××、宋××、张×的身份材料等书证,刘××、宋××、张×的供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宋××、张×为报复他人,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严重。被告人刘××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在放火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被告人宋××积极参与预谋,负责购买汽油并点燃汽油烧毁“蓝极速网吧”,后果极为严重,在放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参与预谋和放火犯罪,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宋××、张×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均应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宋××、张×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对刘××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辩护人的辩护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宋××的辩护人请求法院对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且没有证据证明宋××是在被胁迫下参与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宋××的辩护人提出,刘××、宋××犯罪时未成年,请求法院对刘××、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作出如下判决:
1.刘××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宋××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六)二审情况
1.诉辩主张
刘××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是本案主犯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刘××的法定代理人上诉提出,原判对刘××量刑过重。刘××的辩护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并未体现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对刘××减轻处罚。
宋××上诉提出,其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减轻处罚。宋××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判对宋××量刑过重。宋××的辩护人认为,宋××不是主犯,而是胁从犯,要求对宋××从轻处罚。
张×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预谋和实施放火犯罪,原判量刑过重。张×的法定代理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张×犯放火罪的证据不足。张×的辩护人肖彦、兰红坤认为,原判认定张×参与预谋和实施放火犯罪的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张×准确定罪量刑。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上诉人刘××、宋××及张×(男,13岁,因放火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因对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蓝极速网吧”)不满,经刘××提议,三人预谋用汽油对“蓝极速网吧”进行放火报复。2002年6月15日,刘××、宋××、张×与上诉人张×在张×的住处再次预谋用汽油烧“蓝极速网吧”,张×提出:“先去晓蕾网吧玩,等二三点钟再去烧。”当日23时许,刘××、宋××、张×、张×去北京市晓蕾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晓蕾网吧”)途中,宋××、张×用刘××提供的5元人民币和二人在张×住处拿的雪碧饮料瓶,到附近的加油站购买汽油1.8升,后四人一起到“蓝极速网吧”旁边的“晓蕾网吧”伺机作案。2002年6月16日2时许,宋××、张×经刘××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到“蓝极速网吧”楼下,张×将汽油泼洒在“蓝极速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楼梯入口处,宋××将汽油引燃,造成火灾,致使正在“蓝极速网吧”里上网及工作的王某(男,时年20岁)、许某(男,时年18岁)、张某(女,时年23岁)等25人被烧死;致使刘某1、唐某、史某等12人被烧伤,其中刘某1等6人为重伤;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宋××、张×逃离作案现场。后在张×的住处,为逃避法律制裁,刘××、宋××、张×、张×四人订立了“攻守同盟”。刘××等人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证明,2002年6月初的一天,刘××、宋××和他,在“蓝极速网吧”劫了一个高中生150元钱。以后“蓝极速网吧”就不让他们去了,为此,刘××提出把“蓝极速网吧”给烧了。过了几天,他们在张×的住处,先商量用“ZIPO”油烧,后决定用汽油烧。他们商量时,张×听到了,没反对。刘××对宋××和他说:要想混,你们就把“蓝极速网吧”烧了,要干就干大事。6月15日晚上10点多钟,四人决定当晚去“晓蕾网吧”玩,顺便把“蓝极速网吧”烧了。张×说:“先去玩,不急着烧,等2、3点钟再去烧。”出门时,他带着从张×家厨房拿的雪碧瓶,张×看见了。他们四人路过加油站时,他和宋××买了汽油,晚上11点半四人到了“晓蕾网吧”。他们玩了两个多小时,在这期间宋××两次问刘××,刘说,等会儿再说。到了夜里2点多钟,刘××说:“你们去吧,谨慎点,别让人看见。”张×也说:“小心点。”6月16日凌晨2点半左右,他和宋××拿着装汽油的雪碧瓶到“蓝极速网吧”,他倒完汽油,宋××用点着的纸将汽油点燃,后他俩又回到“晓蕾网吧”。他们四人一起回到张×的住处时,刘××、张×说,如果警察抓住他和宋××,让他把这件事都揽过来。
(2)证人曹×(男,15岁,学生)证明,2002年6月18日晚上9点钟,他到张×家,见到刘××和张×。刘××说:“我们曾在‘蓝极速网吧’劫过一个孩子的钱,再去玩儿,‘蓝极速网吧’的人就不让我们进去,就想报复一下。本想拿“ZIPO”油去烧,可是“ZIPO”油太少了,不会烧得太厉害,不能给网吧造成多大损失。15日那天去‘晓蕾网吧’包夜,正好路过加油站,就想起用汽油烧,才买的汽油,花了5块钱,装在雪碧瓶子里。在16日凌晨2点多钟,让宋××和张×去放的火。着火时我和张×在‘晓蕾网吧’看着,着火以后我们就走了。”
(3)证人才某、曾某(均系“蓝极速网吧”工作人员)分别证明2002年6月16日凌晨2点半左右,闻到有汽油味,发现网吧着火,逃生后报警及与其他被烧伤的人一同被送往医院的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曾某在9名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宋××曾到“蓝极速网吧”上过网。
(5)证人曾某1、任某、朱某1、马某、刘某1、汤某、孙某、韩某、唐某、王某1、李某、刘某2(均系学生)、史某(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职工)、张某1(北京隆旺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2(“蓝极速网吧”保洁员)分别证明“蓝极速网吧”起火及逃生的情况。
(6)证人周某、向某(均为重庆特色小吃店经营者)、童某(杭州小吃店经营者)、骆某(海淀区雷神模拟天地公司职员)分别证明,2002年16日2时40分左右,发现“蓝极速网吧”着火及报警的经过。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明:2002年6月16日2时43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接报警,称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内“蓝极速网吧”着火,119调度指挥中心随即调出车辆出警,3时42分火熄灭。
(8)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证明:2002年6月18日10时03分,110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接一男子报警,称16日凌晨2点半左右,其路过“蓝极速网吧”门前时,闻到很浓的汽油味,见楼梯至小厅处全是汽油,像是故意被人泼洒的,在网吧门口西侧,还有两个“小混混”蹲在地上,黄色短发,年龄小的身高1.73米左右,年龄大的略高。
(9)证人刘某3、王某2(均系北京科大方兴加油站职工)分别证明:2002年6月15日19时30分至16日早7时30分,他们在加油站值班。6月15日23时许,两个小孩拿着2升的空雪碧瓶子来买汽油,一个小孩留鸡冠式发型,另一个头后面留有一个英文字母。后给二人加了五元钱的90号汽油1.8升。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刘某3指出被辨认的4号(张×)、5号(宋××)是当晚加油的人。王某2指出被辨认的5号(宋××)是当晚加油的人。
(11)证人智某(万博笛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员)证明,2002年6月16日凌晨3时,有三男一女到“万博笛尔网吧”上网,6时许离去。他们四个人互相认识,显得很熟悉。
(12)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智某指出被辨认的11号照片(宋××)、12号照片(张×)是当晚来上网的人。
(13)证人鹿某、孙某1(“晓蕾网吧”工作人员)证明,2002年6月15日23时许,有一个男孩办了四个人的包夜,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女孩及一个黄色头发,后脑勺剃了个字母“Z”的男孩,名叫张×,另一个男孩留鸡冠头,两侧还各剃了几个白道。他们经常来“晓蕾网吧”玩。
(14)证人吕某证明,2002年6月16日凌晨他在“晓蕾网吧”见到刘××和他女朋友、张×和另一个男孩在玩电脑。1时30分左右他离开时,见刘××他们还在玩。
(15)证人张××(男,16岁,学生)证明,2002年6月4日11时30分左右,他在“蓝极速网吧”上网时,两个男孩向他要钱,其中一个自称是张×,后来刘××抢走他的人民币150元。
(16)证人郑某(“蓝极速网吧”法定代表人)证明,2002年5月底或6月初,他听来网吧的一个中学生说楼下有人劫钱。
(17)证人李某1(“晓蕾网吧”总经理)证明,从2001年6月“晓蕾网吧”开业时刘××和他女朋友就常来玩。2002年6月5或6日的一天23时30分许,她和勾虎林、刘烁在吧台前商量网吧降价的事,刘××说,他能把九十三中和石油附中的学生拉来,还说“蓝极速网吧”的人把他哥儿们打了,过段时间要让“蓝极速网吧”的客源少一半。
(18)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京)公消认[2002]第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结论为:“蓝极速网吧”火灾系人为明火放火所致。
(19)北京市公安局(2002)京公刑技理字179号助燃剂检验报告结论为:“蓝极速网吧”起火案现场入口防盗门内水泥地面的水泥块中检出汽油成分。
(20)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法)检字(2002)199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极强力支持1号尸体是王建设及李凤霞失踪的儿子王西、2号尸体是马铭及程云莉失踪的儿子马程、3号尸体是邵荣及马金慧失踪的儿子邵文峰、4号尸体是王学敏及刘俊果失踪的儿子王兴、5号尸体是高洪祥及赵彩俊失踪的儿子高昌豹、6号尸体是李长明及王珂失踪的儿子李岩、7号尸体是杨登壮及冉淑平失踪的儿子杨雷、8号尸体是牛全民及杨新月失踪的儿子牛留柱、9号尸体是马元及田秀珍失踪的儿子马晓伟、10号尸体是窦燕淮及李桂香失踪的儿子窦文科、11号尸体是袁淑琴失踪的儿子张斌、12号尸体是王淑香失踪的儿子陈乐、13号尸体是胡忠松及孙淑兰失踪的儿子胡彬、14号尸体是任玉平及骈延峰失踪的儿子任亮亮、16号尸体是刘耀民及罗秀花失踪的儿子刘小冰、17号尸体是李嘉开及罗加恩失踪的女儿李罗雅各、18号尸体是卢福樵及章美园失踪的儿子卢浙叶、19号尸体是荆国良及薛玉华失踪的儿子荆楠、20号尸体是周国忠及白玉珍失踪的儿子周鑫、21号尸体是尹新群失踪的儿子尹伟华、22号尸体是许永清及李莉失踪的儿子许某、23号尸体是杨立军及刘学勤失踪的儿子杨悦、24号尸体是张元贵失踪的女儿张某、25号尸体是王献社、邓传侠失踪的儿子王某。
(21)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法)检字(2002)2079、2080、2081、2082、2083、2084、2085、2086、2087、2088、2089、2090、2091、2092、2094、2095、2096、2097、2098、2099、2100、2101、2102、2103、209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1号尸体(王西,男,21岁)、2号尸体(马程,男,19岁)、3号尸体(邵文峰,男,19岁)、4号尸体(王兴,男,21岁)、5号尸体(高昌豹,男,29岁)、6号尸体(李岩,男,20岁)、7号尸体(杨雷,男,22岁)、8号尸体(牛留柱,男,21岁)、9号尸体(马晓伟,男,20岁)、10号尸体(窦文科,男,19岁)、11号尸体(张斌,男,33岁)、12号尸体(陈乐,男,20岁)、13号尸体(胡彬,男,19岁)、14号尸体(任亮亮,男,19岁)、16号尸体(刘小冰,男,19岁)、17号尸体(李罗雅各,女,20岁)、18号尸体(卢浙叶,男,20岁)、19号尸体(荆楠,男,25岁)、20号尸体(周鑫,男,31岁)、21号尸体(尹伟华,男,22岁)、22号尸体(许某,男)、23号尸体(杨悦,男)、24号尸体(张某,女)均系被火烧死,25号尸体(王某,男,21岁)系因高温所致大面积烧伤、吸入性损伤(吸入高温空气致呼吸道粘膜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15号尸体(男,20岁左右)系被火烧死。
(22)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法)鉴字(2002)2638、2639、2640、2642、264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才某、刘某1、孙某、张某2、汤某所受外伤均为重伤。
(23)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法)鉴字(2002)264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韩某所受外伤为重伤(下限)。
(24)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法)鉴字(2002)263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偏重)。
(25)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刑技(法)鉴字(2002)2644、264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史某、张某1所受外伤为轻微伤(偏重)。
(26)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蓝极速网吧”火灾损失核定报告结论:建筑及物品损失总计人民币262920元。
(2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石油大院28号楼西侧,该建筑自西向东依次为锦州火锅城、石油超市、“蓝极速网吧”、北京清北传播公司、和谷园。中心现场位于“蓝极速网吧”内。在现场的楼梯、一至二层平台及门厅的门口处提取现场灰烬、水泥块。
(28)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3分(接警时间),位于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石油粮店(现为禾谷园42号店)二层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5平方米,25人死亡,12人受伤。烧毁部分电脑、桌椅、空调和冰柜等。从现场一层楼梯进口处的水泥地面、烟熏玻璃和楼梯其他部位的残留碳化物提取了样品送到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检验。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2年6月18日14时30分,公安人员在查找留有“鸡冠头发型”的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展春园9号楼后,一男子骑自行车带着一留有鸡冠头发型的男孩,民警将二人抓获。经审查该二人是张×、宋××,二人对2002年6月16日凌晨放火烧毁石油大院内“蓝极速网吧”的事实供认不讳。审理过程中,宋××、张×称,在6月16日凌晨3时到“万博笛尔”网吧上网时,还有另外一男一女。经查,一男一女分别是张×(女,17岁左右)和一姓刘的男子。6月20日15时在展春园11楼三单元322号将张×及刘××查获。张×、刘××供述了与宋××、张×共同预谋对“蓝极速网吧”进行纵火的事实。
(30)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身份情况的书证证明刘××、宋××、张×及被害人王某、张斌、尹伟华、许某、胡彬、荆楠等人的身份情况。
(31)刘××、宋××、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与上述证据相符并能相互印证。
刘××供述:2002年6月初一天,我和宋××、张×聊天时,提到因为劫钱,“蓝极速网吧”不让他们去了,我说用“ZIPO”油给它烧了。他们同意了。张×提出用汽油烧。6月15日宋××说去“晓蕾网吧”玩,把“蓝极速网吧”烧了。我给他5元钱买汽油。宋××和张×买了汽油,我们先在“晓蕾网吧”玩。16日凌晨2时,宋××说他们去了,我说:“你们小心点,别让人看见。”他们就拿着装汽油的雪碧瓶走了。过了几分钟,我见“蓝极速网吧”冒烟了。我们回到张×家以后,张×说,火是宋××和张×点的,抓到他们后,就让他们扛。还说主要让张×扛,他不到14岁,判也判不了几年。最后我们商定让宋××和张×扛,别把我和张×说出去。
宋××供述:2002年6月初我和张×在“蓝极速网吧”劫过钱,那儿就不让我们去玩了,刘××提出把它烧了。13日刘××对我和张×说:“你们要想混出头,就把‘蓝极速网吧’烧了。”说完就拿了瓶“ZIPO”油,说用这个烧。6月13日我们定的去晓蕾网吧包夜,顺便把“蓝极速网吧”烧了。因刘××和张×吵架,没去成。6月15日,我们说好去“晓蕾网吧”包夜,刘××说拿着瓶子,张×就拿了雪碧瓶子,顺便烧网吧。我们四人走到加油站,刘××给我5元钱买汽油,之后他和张×去“晓蕾网吧”,我和张×买完汽油也去了。玩到16日凌晨2点半,我对刘××说:“我们去了。”刘说去吧。我和张×到“蓝极速网吧”后,张×往楼梯上倒汽油,又给我一张卫生纸,我用打火机把纸点燃后扔到汽油上。上午8时在张×家,张×说出了事都往张×身上推,张×年龄小,关几天就出来了。刘××说,如果我和张×被抓,别说出张×。
张×供述:在烧网吧前二三天,刘××拿了瓶“ZIPO”油说宋××和张×烧“蓝极速网吧”用。后来刘××和宋××、张×商量烧“蓝极速网吧”的事,我也在场,我开始不让他们去,可刘××说他们已经商量好了,我也就不说什么了。6月15日他们三人又说用汽油烧得快,晚上在去花园的路上,我们四人互相嘱咐,我和刘××让宋××、张×放火时注意别被人看见,别烧着自己。从花园回到家,张×和宋××从厨房拿了一个空的雪碧瓶子,说是装汽油,宋××向刘××要5块钱买汽油。刘××从钱包里拿出一张20元的,我说钱包里有零钱,刘××就拿零钱给了宋××。宋××和张×骑自行车去买汽油,我和刘××步行去“晓蕾网吧”,分手时又互相嘱咐要小心,尽量不要被人看见。我们走进石油大院门口时,我看见他们拿的雪碧瓶里已经有汽油了,他们把汽油带进了“晓蕾网吧”。我们玩到6月16日1时,宋××过来问刘××能不能去,刘××说等会儿。2时,张×又来问,刘××说再等半小时。大约2时30分,张×和宋××又来问能不能去,刘××说去吧,他俩就走了。大约15分钟后,我发现“蓝极速网吧”起火了。等宋××和张×回来后,我们就走了。16日早晨我们回到我家,我对他们说:别害怕,张×你才13岁,不会有什么事,宋××也不会有什么事的。我还教他们如果被警察问到,应该怎么说,别把刘××和我说出去。刘××说:“只要别把你姐说出去,其他有什么事往我身上推。”在宋××和张×被抓后,刘××和我商量如果被警察抓到,就说我什么都不知道。
3.二审判案理由
上诉人刘××、宋××、张×在公共场所使用放火手段进行报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死亡、重伤,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刘××提议放火,出资购买汽油,决定放火的具体时间,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宋××积极参与预谋,购买汽油并直接实施纵火行为,在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张×参与预谋和放火犯罪,作案后又共谋逃避法律追究,属于放火犯罪的共犯。对刘××、宋××、张×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刘××、宋××、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上诉所提其不是主犯一节,经查,刘××提出放火犯意、出资购买助燃物、决定放火时间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本人亦曾供认,足以证明其是本案的主犯。宋××及其辩护人提出,宋××不是主犯一节,经查,宋××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其积极参与预谋及直接实施购买汽油和点火行为的事实,亦有大量证据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其辩护人所提宋××是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徐某、辩护人肖彦、兰红坤提出,原判认定张×参与预谋和实施放火犯罪的证据不足一节,经查,张×参与预谋、实施放火犯罪的事实,有证人张×的证言及同案人刘××、宋××的供述在案证实,张×在预审期间对此亦多次供认,现改变原供述所提辩解,没有证据证明。故刘××所提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已依法对刘××、宋××、张×从轻处罚,故刘××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刘××的辩护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要求减轻处罚不予准许。宋××及其辩护人所提宋××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及其法定代理人徐某所提原判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刘××、宋××、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刘××、宋××、张×、刘某、朱某、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案件发生后,各大媒体均做了追踪报道,并以本案为契机,展开了一系列与网吧、网络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内容涉及网吧的经营管理、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影响学业甚至违法犯罪、健全消防安全机制等诸多方面。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由此采取行动,对网吧经营行业进行了彻底地清理整顿,取缔了大量非法经营的网吧,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网吧,也在消防安全、未成年人上网的有效管理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以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
本案的三名行为人,都有着不幸的家庭,双亲有的吸毒,有的犯罪,有的放弃对子女的管教,他们过早地离开家长和学校的监护,“独立”生活,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经历再度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关注。
(李彤)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5 - 8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