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代表不服银川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企业合并决定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银川原时新服装厂

原银川时新服装厂

原银川时新服装厂

原银川时新服装厂

原银川时新服装厂

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

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宁法行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秉岐 单位:
1.银川市经济委员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集体企业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一个集体企业的财产管理权、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1991年9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宁法行字第7号。
2.案由:不服企业合并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原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代表:
徐某:女,46岁,银川原时新服装厂工人。
李某:女,原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
方某:女,46岁,原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
王某:女,48岁,原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
白某:女,44岁,原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吴家麟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银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主任。
第三人:银川服装工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秉岐;审判员:庞鸿儒李素仙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