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华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旅店服务合同案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6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伟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紫维假期与东方国旅的关系如何界定、东方国旅对紫维假期的债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说,单从新华宫大酒店提供的由汤某、俞某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来看,因汤某、俞某在落款处所盖的确认章均出自南京紫维假期,虽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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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668号
2.案由:旅店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新华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宫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军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华宫大酒店部门经理
被告:南京东方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东方国旅)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军、盛利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佘君红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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