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宜津化工厂诉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远东塑料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案 非专利技术转让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衡经初字第1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保东 单位:
技术合同被确认合法有效后,当事人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以约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义务,并能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技术指标,是判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的焦点。本案中,青岛公司和研究所在1996年8月12日至1997年1月12日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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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衡经初字第190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宜津化工厂(简称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冯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1,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荣奎冀州市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远东塑料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康宁、李守焕,青岛市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工总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简称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钱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研究所科研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希振;代理审判员:李希平朱凤照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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