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刘二堡镇小张郎村民委员会诉辽阳市微波站科技研究所等技术转让合同案 非专利技术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辽阳市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本俊 单位:
本案是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情亦不复杂。被告辽阳市微波站科技研究所做为非专利技术转让方,在受让方履行了交付技术转让费后,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生产高强度聚乙烯再生复合板技术,并且转让的设备不合规格,不能调试成功生产出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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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113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辽阳县刘二堡镇小张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成春、张生林,辽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微波站科技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姜某,所长。
被告:辽阳市微波站。
负责人:郭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士珍,辽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数德海;审判员:马军;代理审判员:滕绪湖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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