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张某侵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市第一中学

灯塔县人民法院

辽化五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炮兵学院

宏伟区信用联社

宏伟区曙光信用社胜利储蓄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民终字第3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硕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是发生在互相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保管。如果是赠与则保管无效,如果是保管则赠与无效,二者必居其一。究竟是赠与还是保管,通常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人民法院(1995)民字第667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民终字第345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84岁,汉族,辽阳市第一中学离职教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1,灯塔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系原告三女。
诉讼代理人:陈某2,辽化五中教师,系原告四女。
被告(上诉人):张某,女,44岁,汉族,无职业。
被告:关某,男,46岁,满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炮兵学院教员。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顾某,宏伟区信用联社科长。
诉讼代理人:韩某,宏伟区曙光信用社胜利储蓄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庆元;审判员:黄士轩;代理审判员:王树彬。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久浩;审判员:李宝成;代理审判员:关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