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电子陶瓷总厂诉辽阳市辽南燃料有限公司保管合同案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7)文经再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玉环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案由和诉讼主体问题。本案的实质是被告与原告单位的保卫科长周某之间的个人委托保管关系,而不是原被告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周某一想帮朋友的忙,二想得到一定好处费。后因用转移存放货物来要挟得到好处费,目的没达到,弄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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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6)文经初字第157号。
再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7)文经再初字第8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辽经终字第86号。
重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9)文经重初字第1号。
2.案由:仓储保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辽阳电子陶瓷总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辽阳市辽南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崇会辽阳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会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亢志华。
再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玉环;审判员:于丽王颖姝。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光甲;代理审判员:杨襄平李航。
重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洪伟;代理审判员:徐晓鹏王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5日。
重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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