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侵害肖像权案 肖像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管理中心田径集训队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精品报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精品报社行政部

卓越公司

精品报社行政部

中友公司

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

中友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8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海鹏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因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备受媒体关注,其中所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也即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对合理使用肖像的思考
报刊杂志等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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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8144号。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国家体育总局田径管理中心田径集训队队员,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郑英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梦赏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法定代表人:孟某,精品报社社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诉讼代理人:陆某,精品报社行政部法务主管。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卓越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陆某,精品报社行政部法务主管。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中友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宝堃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某,中友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审判员:温勇李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平;代理审判员:张军高海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5日(经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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