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诉陆某诉讼代理合同案 法律服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约定有效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绍云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享有诉讼代理职能,并且规定了“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于1997年3月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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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8)启民二初字第08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新亚宾馆西侧。
负责人:杨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陆某,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生,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盛伟江苏南通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绍云;代理审判员:张志新朱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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