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四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 工伤;劳动关系;事实劳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

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

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0)宣汉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文健

周武

陈芬

代理律师:

牟建国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勇 单位:
本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是认定被告谯某的施工管理行为是受公司项目经理冯林的指派而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无论是认定其行为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还是认定被告谯某、韩某与被告四川省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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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0)宣汉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系原告李某之女婿。
委托代理人:牟建国,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治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俊,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永胜,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谯某。
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王伦云,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健;人民陪审员:周武、陈芬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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