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某、杨某贩卖毒品案 未遂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刑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刘文玲

王程

覃敏

法官解说
本案买卖双方中,毒品海洛因的买家是公安人员,海洛因不会流入社会,实际危害结果不可能发生,故被告人杨某、伟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系未遂,一审未认定该情节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本案存在"数量引诱"情节,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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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1)攀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攀刑终字第121号
(二)案由:贩卖毒品
(三)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彝族,文盲,农民,住盐边县,捕前暂住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黎明酒楼附近出租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伟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布拖县,捕前暂住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出租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审判员:杨媛胡兵。
二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玲;审判员:王程、覃敏。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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