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娜某、魏某拐卖妇女案 拐卖妇女罪;共同犯罪;涉外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2011)蚌铁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杨宝智

刘群

田坤

法官解说
1、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首先从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之间的主观故意上说,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包括各行为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蚌埠铁路运输法院(2011)蚌铁刑初字第45号。
2、案由:拐卖妇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
被告人吴某,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娜某,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佤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魏某,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宝智;审判员:刘群;代理审判员:田坤。
6、审结时间:2011年07月0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