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闽东医院诉王某医疗服务合同案 单方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出院标准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园人

姜玟

郭爱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具有强制性,即对于患者的诊疗请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故就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医院不享有充分的自治。且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合同一般不得随时解除,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患者的健康,危及患者生命。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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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⒈裁判书字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⒉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⒊诉讼双方
原告宁德市闽东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缪銮生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
⒋审级:一审。
⒌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园人,审判员:姜玟,人民陪审员:郭爱斌。
⒍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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