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等诉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医疗服务合同;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曲中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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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10)麒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曲中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代某1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2。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秋蓉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3。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秋荻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小德,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决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玉;审判员:赵庆玲、高金娥。
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仙莲;审判员:高体所张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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