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彭山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民事 医疗损害责任 证明责任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彭山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58号
审理法官:

熊琳艳

张文清

宋玉英

代理律师:

欧大俊

李继

法官解说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充分注意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一方面保护受害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彭山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58号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原告杨某,系刘某之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欧大俊,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山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张乐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院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琳艳;审判员:张文清;人民陪审员:宋玉英。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