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诉杨某、刘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彭县通济镇杨义村

四川省彭县司法局天彭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彭县司法局天彭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彭县九陇镇丹景村

四川省彭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彭县九陇镇丹景村

四川省彭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彭县人民法院彭法(1992)民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照俊 单位:
1.此案是一起车祸引起原、被告相互侵权造成损害的纠纷。二被告的房屋被原告汽车撞坏后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从中调解,而强行非法扣押原告之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侵犯了其财产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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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彭县人民法院彭法(1992)民字第2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甘某,男,28岁,四川省彭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尹华臣,四川省彭县司法局天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涂勋志,四川省彭县司法局天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30岁,四川省彭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罗介四川省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涂某,女,29岁,系该被告之妻。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36岁,四川省彭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向倩元四川省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彭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兴富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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