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漏罪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欣

王潮

陈姣莹

代理律师:

冯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有效催收的方式是否以书面形式为限?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书面催收信函来认定有效催收。第二种观点认为,电话催收形式亦有效。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则上银行应当证明其催收内容、催收已及于持卡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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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海泉。
被告人(上诉人):房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二审指定辩护人:冯岳,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惠笙;代理审判员:施赟;人民陪审员:杨慧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欣;代理审判员:王潮、陈姣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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