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1等诉被告郝某2赡养案 民事 赡养 赡养费
案由:
赡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沙民初字00146号
审理法官:

张卫

王海宝

鲍玉民

法官解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让每一个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肯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无衣穿、无饭吃、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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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沙民初字00146号
2、案由:赡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1,男,194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35年6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杨某,女,194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郝某2,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杜志庚,女,1964年6月10日生,满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卫;人民陪审员:王海宝、鲍玉民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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