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沙民初字00146号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1,男,194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35年6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杨某,女,194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郝某2,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杜志庚,女,1964年6月10日生,满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卫;人民陪审员:王海宝、鲍玉民
(二)诉辩主张
原告郝某1、杨某诉称,被告系我们次子,1992年我们从朝阳迁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二台子村,靠收购废品维生,其收入为被告娶妻生子付出了很多,现我们二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因患病多次住院,借债治病30 000.00元。我们向被告请求抚助,被告不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300.00元赡养费和医疗费30 000.00元,并承担今后的治病费和诉讼费。
被告郝某2辩称,二原告系我的父母,我们兄弟姊妹4人,2009年3月12日我父母与我和我哥达成赡养协议,由我和我哥每人每年承担2 000.00元赡养费,我依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是二原告所诉事实,在我父亲有病期间我已支付医疗费10 000.00元,二原告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我同意承担原告医疗费和赡养费的四分之一。
(三) 事实和证据
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郝某1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4名子女,长子郝某3,次子郝某2,长女郝某4,次女郝某5,四名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原告郝某1患有心脏衰竭,心肌梗死等病,杨某年岁已高,侍奉丈夫郝某1生活起居有很大困难,二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故二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与被告郝某2和长子郝某3达成赡养协议,由郝某3、郝某2赡养二原告,由于近年原告郝某1年岁高,连续患病,先后四次住院,医疗费均为借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实际花销医疗费用13 116.09元,二原告向被告请求扶助给付医疗费,被告不予同意。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有原、被告陈述、医疗凭据,证明双方存在赡养关系。
(四)判案理由
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病无钱医治,作为其子女应尽扶助的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二原告主张被告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7 200.00元,因超出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赡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四名子女平均承担,被告应按所承担的数额支付赡养费,对其被告主张已支付二原告医疗费10 000.00元,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2从2012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郝某1、杨某赡养费240.00元。
二、被告郝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郝某1医疗费13 116.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六)解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让每一个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肯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无衣穿、无饭吃、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一、赡养义务人道德意识弱化,法制观念淡薄,对案件诉至法院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二)农村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
(三)分家析产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四)农村的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基本上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对策
一、要在农村中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并熟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二、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切实加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的建设,从而及时化解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要加快建立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有步骤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从现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从制度上提供切实保障,让农村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张卫)
【裁判要旨】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病无钱医治,作为其子女应尽扶助的义务。赡养费应按当地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给付,子女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