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11)呈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被告:杨1某;
被告:杨2某;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平。
5、审判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杨某与其妻子生育被告杨1某、杨2某及女儿杨3某。原告杨某的妻子于1980年去世,女儿杨3某也因病于2010年去世。2009年12月份,原告出门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40多天,支付医疗费4万多元,出院后无法下床走路,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照顾。被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大儿子杨1某一直未曾前来照顾,未尽到最基本的看望义务都,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伤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25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并履行对原告进行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杨1某:老人我们是应该要养的,但老人的要求过高。杨2某:老人从2007年之后就一直和我住,对老人的请求我没有意见。
(三)事实和证据
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其妻子生育被
告杨1某、杨2某及女儿杨3某。原告杨某的妻子于1980年去世,女儿杨3某也因病于2010年去世。现在原告杨某以年老体弱,生活需要照顾为由,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原告杨某系呈贡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工,每月有25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并且享受昆明市医保。
(四)判案理由
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原告是年逾八十三的老人,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和赡养。原告要求被告赡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系退休职工,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单位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其工资可以承担日常开支,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杨2某生活居住的意见,因杨2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告的工资收入可以保证其日常生活支出,但子女应当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慰藉。本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案实际酌情判决。
(五)定案结论
呈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1某从2011年6月起每月至少看望原告杨某一次。
2、原告杨某随被告杨2某生活居住。
3、原告杨某以后过逝,丧事由被告杨2某主持操办。
4、不支持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主要属于精神层面。我国的相关立法在实质上倡导了发扬社会公德,鼓励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虽然立法均属于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仍然应当通过判决来强化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其次,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形成,如何保护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将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数量也将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一方面涉及如何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等法律范畴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协调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等道德范畴的问题。针对这些特点,法官应尽量晓之以法、以理、以情,通过唤起亲情解决纠纷。同时拓展赡养义务的内涵,全面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使其被子女关心、照顾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第三,至于此类案件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执行难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具有指引功能,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既然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法院应当通过判决来强化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假如因为执行难,就不支持老年人这一方面的诉讼请求,不免削弱了法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对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同时,立法往往落后于司法实践,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大胆丰富赡养义务的内涵才能够推动立法的进步。在以后的工作中,应选择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资深审判员审理此类赡养案件,将"精神赡养"的义务纳入到调解当中,以"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唤起、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为今后应对此类案件积累审判经验。
(普 熙)
【裁判要旨】赡养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主要属于精神层面。虽然立法均属于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仍然应当通过判决来强化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