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行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以大学为被告,要求其履行颁发毕业证书等法定职责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南大学作出的(1994)408号关于取消张某东南大学学籍的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东南大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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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9)玄行初字第00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行终字第89号。
2.案由: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佩宝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张某之父),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淮阴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东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顾某,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施建辉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戴建军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吴小晗王群。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向阳;审判员:赵崇凯;代理审判员:卢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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