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昶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力鑫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五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枫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组织,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得公司分配的股利。由于公司股利分配问题既关乎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关乎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公司的债权人、公司本身、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等的重大利益,现代各国公司法均对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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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五初字第23号。
2.案由: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台湾昶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小涛江苏常州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力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健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静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爱莉;审判员:韩文利;代理审判员:薛枫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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