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承某等借款合同案 行政附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五初字第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枫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的实质是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金泽能公司是否应当认定为依莎公司的股东取决于常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由此,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就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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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五初字第52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南京办),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负责人:王某,华融公司南京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畏江苏南京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加波江苏南京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州依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承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泽能有限公司(KANEKO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金泽能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谢斐道211—213号秀华商业大厦11楼A室。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奔马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清潭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承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涌;审判员:韩文利;代理审判员:薛枫
6.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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