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贺某某合同案 强制性规定;违约责任;赠与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乳源县高级中学

乳源县乳城法律服务所

乳源县乳城法律服务所

乳源县乳城法律服务所

乳源县高级中学

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文锋

神玉嫦

邓小华

代理律师:

李金锡

刘国明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协议书》内容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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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韶乳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何某某,乳源县高级中学教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饶玉成、赵志顺,乳源县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付文麟,乳源县乳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贺某某,乳源县高级中学教职工。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金锡、刘国明,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卫。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文锋;代理审判员:神玉嫦、邓小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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