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韶关市粤阀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举证责任;不当得利;自由裁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文锋

邓小华

邹征衡

法官解说
本案引发的主要问题是:不当得利案件中被告获利是否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应该由哪方举证?现实生活中,认定由原告或被告举证的情形均有存在。
认定由原告举证的主要理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请求权存在的人,应就请求权发生的法律要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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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30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韶关市粤阀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阀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江婷。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韩文锋,代理审判员邓小华、邹征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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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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