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戴某、王某3返还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

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

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

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

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

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陈敏

陈泽湘

郭韶强

代理律师:

刘森华

刘森华

黄静茹

法官解说
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应如何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所引发的纠纷。从双方引发纠纷时起至该案再审审理完毕的整个过程来看,本案应该立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宣判:
王某1应当对王某3、戴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其83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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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08)韶曲民一初字第409号
二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21号
再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5号
2、案由
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权益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王某1(曾用名王某2)
委托代理人涂沐发,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
一审被告:王某3。
一审被告:戴某。
委托代理人刘森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波,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上诉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
诉讼代理人:涂沐发,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王某3。
二审被上诉人:戴某。
诉讼代理人:刘森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1(曾用名王某2)。
委托代理人:丘文华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3。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某。
委托代理人:黄静茹,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伟萍;审判员:李善华;审判员:侯传辉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勇;审判员:喻权;代理审判员:李飞洲
再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敏;审判员:陈泽湘;审判员:郭韶强 。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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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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