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受贿罪;自首;坦白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郓城县双桥乡卫生院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晁岳强

徐玉卿

车汉着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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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诗民、董静。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郓城县双桥乡卫生院院长,住郓城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晁岳强;审判员徐玉卿;  人民陪审员车汉着。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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