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王某职务侵占、马某2、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景区门票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2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春红

朱义全

林树贤

代理律师:

宋云民

法官解说
1、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包括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括钱币、有价证卷等,而且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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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237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应峰、李静贤。
被告人马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2,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云民,山东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春红;代理审判员:朱义全;人民陪审员:林树贤。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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