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六人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电信诈骗
文书字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1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泽峰

彭昊

顾青

代理律师:

张伟国

丁伟

徐浩

陈国勇

邱连文

许冰

方云峰

法官解说
本案中认定犯罪数额的争议主要在于,犯罪窝点成员(此处指组织者、领导者等首要分子以外的成员)是仅对其直接实施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还是对其参与诈骗期间整个窝点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该问题的实质是部分行为人对其他犯罪人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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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141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灿华。
被告人:林某,2012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伟国、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2012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2012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国勇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某,2012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1,2012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冰,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2,2012年8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云峰,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泽峰;人民陪审员:彭昊、顾青。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4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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