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1盗窃案 盗窃罪 入户盗窃 数罪并罚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吴刑二初字第0176号
审理法官:

张寅

叶莉

周菊芬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及适用。
1.本案如何定性问题。
本案的案件由来如下:2012年9月19日18时许,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木渎马庄4组XXX号笔记本电脑被窃,并抓到小偷,民警至现场,将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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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吴刑二初字第0176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琪。
被告人:王某1。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以(2007)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以(2008)园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后因发现被告人王某1冒用他人身份,隐瞒真实姓名,致使上述两次刑事判决认定其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上述(2007)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的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上述(2007)吴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1的判决部分,以盗窃罪改判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2008)园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的原审法院也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上述(2008)园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1的判决部分,以盗窃罪改判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刑期将实际服刑的三年十个月三日的刑期及逮捕前被羁押的二日折抵并将取保候审期间顺延,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被告人王某1因本案于2012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寅;人民陪审员:叶莉、周菊芬。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审理中,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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