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5)翔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晓春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从起诉、辩护以及之前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银行柜员机内的银行卡为遗忘物,被害人对卡内现金的实际控制能力已暂时处于中止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5)翔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某1,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福州犀利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05年8月16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式华、洪顺添,福建新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其恩;代理审判员:谢晓春;人民陪审员:张顺辉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