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南安盐务局宅基地权属纠纷案 土地确权纠纷的特征及审理原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67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何凌云

张静

何凌云

魏月瑜

蔡栋梁

法官解说
土地房产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受利益驱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大量涌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杨某、杨某2持上世纪五十年代由南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杨某4、张某、杨某5、杨某、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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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民初字第103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674号。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原告(上诉人):杨某2。
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凌云、张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3。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凌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南安盐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月瑜、蔡栋梁,福建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蔡嘉昌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光辉,代理审判员:洪德琨章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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