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庞某诉王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申铭

马牧原

祝遵兵

代理律师:

周德品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主要是涉及到各被告对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问题。综合案情,笔者认为对受害人王某3的死亡结果,被告王某2应当承担责任,二被告王某4、李某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王某3对损害结果自身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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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固始县沙河铺乡桥东社区街道。
原告:庞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汉族,住固始县沙河铺乡姚营村姚营组。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4,男,汉族,住固始县沙河铺乡粮管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铭;审判员:马牧原;人民陪审员:祝遵兵。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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