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诉张某等财产侵权案 股东责任;赔偿主体;注意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

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再初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晓红

孙建一

王喜先

代理律师:

姚元高

法官解说
1.主体是否适格的理论探讨
鉴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对于股东作为清算人时的赔偿责任本应当慎用,但是在非破产清算中,因为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所以制度的设计没有对股东苛以重责,并赋予股东清算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没有更多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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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再初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路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康某1
委托代理人张某,身份同上。
原审被告:王某1
原审被告:王某2
原审被告:康某2
委托代理人曹风犁,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红;人民陪审员:孙建一、王喜先。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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