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武坚食品站不服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管理案 情势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法律效力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

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

区法制办公室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在红头文件导致情势变更的情况下,行政许可的撤销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第一,关于行政许可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后,作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在该法律效力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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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农业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江都市(区)武坚食品站,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韩聚泉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农业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储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斌;助理审判员:田鲁敏;人民陪审员:邵育美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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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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