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等诉吴某1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损坏坟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平

邹高林

李艳

代理律师:

韦世益

谢新学

侯辉国

张永宾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之一是首先要确认案件的性质到底是葬坟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若属于葬坟纠纷,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若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则应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2003]1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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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1。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2。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3。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4。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5。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6。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7。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
上列八名原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韦世益,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八名原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韦世益,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八名原告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谢新学,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八名原告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苏露思,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1。
被告(上诉人):吴某2。
被告(上诉人):吴某3。
被告(上诉人):吴某4。
上列四名被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侯辉国,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名被告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德兰;代理审判员:沈慧;人民陪审员:潘春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审判员:邹高林;代理审判员:李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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