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女。
被告:严某雄,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巫健民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15日非婚生下一个儿子严欧。由于双方了解不够,同居后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引起吵打,造成双方分居分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为双方从法律上彻底分开,割断非法同居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严某归原告抚养。
(三)事实和证据
原、被告于1997年冬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4月15日非婚生下一个儿子严某。2012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离开被告并从此分居分炊至今。原、被告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另查,严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员会《证明》、严金华的书面意见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四)判案理由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严某已超过10周岁,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应予准许,故该小孩应由原告负责直接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被告),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考虑被告的农村实际,以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给原告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
(五)定案结论
紫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严某雄同居期间非婚所生男孩严某由原告何某负责直接抚养。
二、被告严某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上述小孩严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15日前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给原告何某。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六)解说
在我国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完全自愿,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原则,同居男女的权利义务也不是法定的,不受法律的牵制和保障。虽然,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却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和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正常婚姻关系的有关原则处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会面临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也可能存在影响,这对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非常不利。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子女依法判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也经常存在难于执行、父亲或母亲一方不愿割舍等问题,继而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的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
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利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同居所生或者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遂根据子女的利益、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征求年满10周岁非婚生小孩的意见作出本案判决,切实维护了非婚生小孩的法律权利。
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不会消除
对于判决中有关小孩抚养的问题的,一般情况下不强制执行,所以经常会遇到难于执行等问题。其实对于小孩难于执行,主要是因为父母一方不愿配合,难于割舍小孩。其实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此类型案件,主审法官应该认真做好释法答疑工作,避免出现执行难,尽可能维系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严天雄在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在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严某雄却反悔,不愿意让小孩严某由原告负责直接抚养,多次上门找到原告何某并将其打伤,原告何某再次将被告严某雄诉诸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法院随即与公安配合,传唤被告对案件进行调解,告知被告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但是判决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法院和公安的合力调解下,被告被教育说服,表示尊重小孩的意愿,不会再骚扰原告母子俩的生活,写下保证书不再殴打原告,并愿意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现在,农村有些地方仍存在不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摆酒当结婚的习俗,这种男女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存在有些年轻男女在没达到结婚年龄生育了小孩,之后一直没领结婚证而维持着同居关系的,这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王曦茜)
【裁判要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子女的利益、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征求年满10周岁非婚生小孩的意见作出判决,切实维护非婚生小孩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