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 自首 被害人谅解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刑初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黄连庚

周建敏

姚万林

代理律师:

陆某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程某行为的定性,是检察机关指控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部分观点认为的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要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何种犯罪,就必须厘清这几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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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刑初字第69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永刚。
被告人:程某,2012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某,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连庚;人民陪审员:周建敏、姚万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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