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抢劫案 抢劫罪 暴力 重伤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德和

臧懿敏

王淇

代理律师:

王永锦

徐利

法官解说
被告人主动坦白了侦查机关尚未侦破的抢劫行为后又翻供,但其此前的有罪供述合乎逻辑、相互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对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描述一致,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被告人带领警方找到作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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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辩护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利,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和;代理审判员:臧懿敏;人民陪审员:王淇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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