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南少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2013)连少刑终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上诉人),男,1998年3月24日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取保侯审,2013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7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浦汉清;审判员:袁浩波;人民陪审员:高维香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相旭东;代理审判员:李叶葳、董亚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1持匕首同耿某(另案处理)至本县新安镇百汇步行街天瑞网吧附近,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被害人陈某、于某、谈某索要钱财,抢得被害人于某、谈某人民币各10元,因被害人陈某拒不给钱财,被告人刘某1将其打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3等人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证书,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暴力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1在有期徒刑1-2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刘某1辩称,我向被害人索要20元钱及打伤一人是事实,但我不是抢他们的钱,我没有犯抢劫罪。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1犯抢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由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又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灌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某1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1不具备社会及家庭帮教条件,不适用非监禁刑。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1持匕首同耿某(另案处理)至本县新安镇百汇步行街天瑞网吧附近,先以被害人陈某、于某、谈某向其瞪眼为由,将三被害人拦下,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被害人陈某、于某、谈某索要钱财,分别抢得被害人于某、谈某人民币各10元,因被害人陈某拒不给钱财,被告人刘某1将其打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回向被害人索要的钱款并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在天瑞网吧门前,我把匕首拿出来,问三个小孩有没有钱。第一个小孩给我十元钱。我又把另一个小孩喊过来,这个小孩也给了我十元钱。第三个小孩说没有钱,我就往这个小孩脸上捣了一拳。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我和于某、谈某走到天瑞网吧附近,一个高个子拿出一把小匕首,说我们向他瞪眼,后高个子把谈某、于某拉过去要钱,最后高个子又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没有,他用拳头朝我脸上捣了一拳,我的嘴当时就流血了。
3、被害人于某的陈述:我和陈某、谈某走到天瑞网吧门前时,从北边过来两个小青年,一个高个子说我们向他瞪眼,并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匕首。高个子先把谈某拉过去要钱,后又向我要了十元钱,陈某没有给钱,高个子就用拳头朝陈某脸上捣了一拳,把陈某脸捣流血了。
4、被害人谈某的陈述:我和于某、陈某走到在天瑞网吧门口时,一个男的就问我们瞪他们干什么的,然后一个高个子手里拿一把折叠刀,问我们有没有钱,我和于某就每人给了十元钱,陈某没有给钱,高个子就用拳头捣了陈某嘴巴一拳。
5、证人耿某的证言:在天瑞网吧门前,刘某1问三个小孩有没有钱,那三个小孩说没有钱,刘某1说"那翻(搜)你们身了"。刘某1手里拿一把黑色的刀子,前两个小孩各给了刘某1十元钱,第三个小孩不给钱,刘某1就朝小孩脸上捣了一下。
6、证人刘某3、刘某4等人的证言及灌南县第三中学学生注册表等证明被告人刘某1的出生日期。
7、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灌)公(法)鉴(法临)字[2013]2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资料。
8、灌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9、协议书。
10、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家庭调查表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1自幼其父母离婚,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对被告人刘某1缺少关爱和教育,致被告人刘某1自幼失去关爱,加之被告人刘某1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差,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经当庭教育,被告人刘某1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其监护人表示今后要更好地对其加强教育与管束。根据灌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1的平时表现和家庭帮教条件均较差,应适用监禁刑。
3、一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关于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1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和社会帮教条件,对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1因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缺乏较好的家庭教育,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予以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刘某1一直辩称自己是向被害人要钱吃饭,属于乞讨,此行为中是否存在抢劫罪中的胁迫?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刘某1辩称没有朝被打的被害人陈某要钱,被害人陈某是先上去骂刘某1的,然后刘某1上去打的,那么此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中的暴力行为?
上诉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行为不属于抢劫。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即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1持匕首同耿某(另案处理)至本县新安镇百汇步行街天瑞网吧附近,先以被害人陈某、于某、谈某向其瞪眼为由,将三被害人拦下,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被害人陈某、于某、谈某索要钱财,分别抢得被害人于某、谈某人民币各10元,因被害人陈某拒不给钱财,被告人刘某1将其打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郭茜)
【裁判要旨】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匕首在网吧附近,将三被害人拦下而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