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抢劫案 抢劫罪 共同犯罪 被害人谅解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连少刑终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相旭东

李叶葳

董亚楠

代理律师:

张君仁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刘某1一直辩称自己是向被害人要钱吃饭,属于乞讨,此行为中是否存在抢劫罪中的胁迫?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刘某1辩称没有朝被打的被害人陈某要钱,被害人陈某是先上去骂刘某1的,然后刘某1上...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南少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2013)连少刑终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上诉人),男,1998年3月24日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取保侯审,2013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7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指定辩护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浦汉清;审判员:袁浩波;人民陪审员:高维香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相旭东;代理审判员:李叶葳、董亚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